中小学课程设置等办学行为有关规定一、作息时间和作业量走读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6小时,中学不超过8小时
晚间、双休日和其他法定节假日不上课
学生每天集体体育锻炼不少于1小时
睡眠时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少于9小时,高中不少于8小时
寄宿制学校学生晚自习结束时间,初中不晚于21点,高中不晚于22点;早上统一起床时间,初中不早于7:00,高中不早于6:30
义务教育阶段走读生早上到校时间不早于7:30,上课时间不早于8:00
高中走读生早上到校时间不早于7:00,上课时间不早于7:30
不安排教师辅导学生晚自习,更不得利用自习时间讲授新课,义务教育阶段非寄宿制学校不得安排学生上晚自习
寄宿制学校要组织学生上早操
严格控制学生作息时间
学生家庭书面作业实行总量控制
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其他年级除语文、数学外不留书面家庭作业,语文、数学书面作业每天不超过1小时;初中书面作业总量不超过1
5小时;高中布置作业要涵盖所有学习领域且总量不超过2小时
提倡布置探究性、实践性的家庭作业
严禁以增加作业量的方式惩罚学生
二、法定节假日要严格遵守规定的假期起止时间,学校不得利用法定节假日、双休日组织学生集体上课
各学校举办兴趣小组或开展科技、社会实践活动,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原则,禁止中小学为社会上各类补习班提供场地和教学设施
三、考试评价在中小学全面推行日常考试无分数评价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学生学业成绩与成长记录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其中,初中学生实行以学业考试和基础性发展目标为主要内容的综合素质评价制度
学校为每个学生建立综合、动态的成长档案,全面反映学生的成长历程
小学学生学业成绩评价实行日常评价与期末考试评价相结合的评价办法,成绩评定实行等级制(一般为A、B、C、D四个等级)
初中实行学业考试制度和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制度,学业考试成绩和基础发展目标评价等级作为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