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监督演讲稿(原创)本文发布已征得作者同意(作者)XX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于雪峰有幸参加XX省自治区政法委在XX省举办的全区政法系统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培训班,时间虽短,却受益非浅
诸位专家学者对涉及我国法制建设各类问题的独到的见解令人有耳目一新之感觉,但其中一些观点尚不敢苟同
有关人大对司法机关个案监督问题是本次培训班的热门话题,多数专家学者对此持否定观点
笔者认为,人大个案监督不应简单否定,但确需努力完善
一、人大个案监督在现阶段具有客观必然性1、人大个案监督具有合法性
个案监督的合法性受到广泛质疑,许多专家学者及司法人员认为人大个案监督于法无据,这一观点值得商榷
我国《宪法》第99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和执行”
第10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9条规定了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其中第一项规定,县以上人大常委会在本行政
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第六项规定县以上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该法第26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对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42条还规定“在常务委员会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第1页共5页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