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尘防治演讲稿交通部劳动部关于发布《港口煤尘防治规定》(试行)的通知1991年7月6日,交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交通局(委、办)、劳动局,交通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双重领导企业:现发布《港口煤尘防治规定》,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试行
港口煤尘防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治理煤尘危害,保护港口煤炭装卸作业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煤码头作业和新建、扩建、改建及技术改造的煤码头工程
第三条煤码头各作业点的煤尘浓度必须符合《港口装卸作业煤粉尘浓度控制指标(JT2006--84)》(附录一)的规定;室内操作间的煤尘浓度必须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附录二)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工程项目的立项要求第四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煤码头,必须结合职业安全卫生评价进行防尘除尘措施的可行性论证
对选址、总体布局和装卸工艺及设备的选择必须综合考虑防治煤尘的需要
第五条对现有煤码头进行技术改造时,应把煤尘治理列为改造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煤码头装卸工艺和设备选型,应结合我国国情和地区特点,优先选用技术先进、安全可靠、低污染的工艺和设备
第七条编制《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包括环境保护和职业安全卫生篇章,设计内容中有关防尘除尘设施所需资金、设备、材料及施工安装等,应在该工程中统一安排
第八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煤码头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的审查以及工程竣工验收,必须有所在地劳动部门和同级行业安全技第1页共13页术管理部门参加
第九条已批准建设的煤码头工程,其防尘除尘等劳动保护设施及相应的配套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三章除尘措施和技术要求第十条各作业场所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作业特点采用湿式或干式除尘措施,有效地控制煤尘浓度
第十一条码头建设应考虑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