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日”的总结公司法与证券法关于日期1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申请设立登记
股东大会会议可以由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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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