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总结附件1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众健康,规范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对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执法。本规范所指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能力建设,保障人员配备,合理配置工作装备,并将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管理。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在开展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执法时,适用本规范。第二章监督职责及要求第五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职责:(一)制订全省(区、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划,以及相应工作制度;根据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情况,确定年度重点监督工作内容和监督覆盖率、监督频次;(二)组织实施全省(区、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及相关培训;对下级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督查;(三)对管辖范围内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情况实施日常卫生监督工作;(四)组织协调、督办、查办辖区内传染病防治重大违法案件;(五)负责全省(区、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信息管理第1页共11页及数据汇总、核实、分析和上报工作;(六)承担上级部门指定或交办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任务。第六条设区的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职责:(一)根据本省(区、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划、年度计划,结合实际,制定辖区内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计划,明确重点监督内容并组织落实;(二)组织开展辖区内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培训工作;(三)组织开展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及医疗废物处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四)组织查处辖区内传染病防治违法案件;(五)负责辖区内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信息的汇总、核实、分析和上报工作;(六)设区的市对县级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督查;(七)承担上级部门指定或交办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任务。第七条省级和设区的市级监督机构应当设置传染病防治监督科(处)室,负责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的具体工作;县级监督机构应当有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的科室或指定专人从事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第八条实施现场卫生监督执法前,监督人员应当明确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任务、方法、要求,检查安全防护装备,做好安全防护。2第九条实施现场卫生监督执法时,发现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依法先行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监督机构应当建立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档案,掌握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情况及传染病防治工作情况。第三章卫生监督内容及方法第一节预防接种的卫生监督第十一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预防接种的卫生监第2页共11页督内容:(一)接种单位和人员的资质情况;(二)接种单位疫苗公示、接种告知(询问)的情况;(三)疫苗的接收、购进、分发、供应、使用登记和报告情况;(四)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情况;(五)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情况和报告情况。第十二条监督检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预防接种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一)查阅接种单位经过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证明文件、工作人员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资料;(二)核查接种单位接收第一类疫苗或者购进第二类疫苗的记录,接种情况登记、报告记录,以及完成国家免疫规划后剩余第一类疫苗的报告记录;(三)查阅接种单位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对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告知、询问记录;查阅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填写的接种记录;(四)检查接种单位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