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作用,提高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中小企业板健康发展,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上市公司”)的上市推荐和持续督导工作
第三条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本所发布的业务规则、规定和通知等,诚实守信,公正独立,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上市,持续督导上市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不得通过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保证向本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保荐协议第五条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证券上市之前,应当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在发行人申请上市期间和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保荐协议应在提交上市申请文件时同时报送本所
发行人证券上市后,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对保荐协议内容作出修改的,应当于修改后五个工作日内报本所备案
终止保荐协议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条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应当在保荐协议中约定以下内容:第1页共16页(一)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有权列席发行人的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二)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有权随时查询发行人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资料;(三)发行人应及时提供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意见事项所必需的资料,确保保荐机构及时发表意见;(四)发行人应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现场检查工作以及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培训等,不得无故阻挠保荐机构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