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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劳动法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条修改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二、第五条修改为:“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三、第七条修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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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安排周休息日
”四、第九条修改为:“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本决定施行前,国务院1994年2月3日发布、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继续有效
国务院规定(199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根据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2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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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四条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