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轮换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工作,确保县级储备粮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达到管住管好、保质保值的目的,根据《达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达市府发[2004]145号)、《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达市府发[2004]94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粮食局为县级储备粮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县级储备粮负总责。县级储备粮轮换业务管理工作实行县粮食局统一领导下的各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制。第三条县级储备粮轮换是以符合县级储备粮质量标准的当年产新的粮食替换计划指定轮换库存粮食的业务。第四条各承储企业在县级储备粮轮换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粮油政策,自觉维护国家利益。轮换要准确分析市场信息,按照先入先出、均衡有序、确保质量、管好用好轮换费用补贴和节约费用的原则,切实加强管理,提高轮换效益。第五条县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XX县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轮换粮食品质的认定第六条县级储备粮轮换,以储存年限为依据,以粮食理化品质检测指标为标准。根据粮食储存年限和理化品质检测结果,对不宜存粮食,必须进行轮换。对宜存粮食,已达到储存规定年限且品质控制指标已接近不宜存标准的,必须进行轮换;对没有达到储存规定年限,如可利用市场时机,有利于降低轮换成本的,经县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批准,也可进行轮换。(一)品质检测品质检测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粮发[2007]19号)的有关规定,并以粮油质检机构检测结果为依据。(二)各品种储存年限(以当年生产的粮食入库计算)。第1页共4页稻谷2年;小麦3年。第三章轮换形式第七条县级储备粮轮换的主要形式有。同品种轮换、不同品种轮换、同库点轮换和不同库点轮换等。具体轮换方式主要有先销后购、先购后销、边销边购等。第八条因先销后购形成暂时空库的,空库时间不得超过4个月。对确因客观原因,需要延长空库时间的,必须提前报经县粮食局批准。第九条县级储备粮轮换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市场进行。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多种方式轮换。具体采取何种方式,除另有规定外由各承储企业确定。第十条轮换计划由县粮食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联合下达。第四章职责权限第十一条县粮食局对县级储备粮轮换工作的具体职责:(一)对县级储备粮轮换数量、品种、质量负相应的组织管理责任。(二)负责对县级储备粮轮换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和管XX县区级储备粮轮换台帐,统计县储备粮分库点、分数量、分品种、分价位、分仓间及轮换执行情况的全面信息数据收集整理,负责对轮换数量进行检查验收,对轮换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并抄送县财政局、县农发行。(三)负责收集、分析发布粮油市场信息,指导轮换工作。(四)负责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竞买竞卖工作。第十二条县财政局负责按本办法确定的轮换费用补贴标准和下达的轮换计划及时拨付轮换费用,配合县粮食局对储备粮轮换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县农发行负责按轮换进度提供县级储备粮轮换贷款,配合县粮食局对县储备粮轮换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承储企业是县级储备粮轮换任务的具体承担者,对轮换数量、品种、质量、盈亏等负有直接责任。其具体职责:第2页共4页(一)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粮油政策和有关轮换规定。(二)准确分析和把握市场情况,及时组织销售轮出陈粮,购入符合质量标准的新粮,并全面完成出入库各项具体工作。(三)按规定建立、登录储备粮轮换台帐(包括出入库粮食合同及凭据),并按月报县粮食局。承储企业负责人对轮换台帐的真实性、准确性负直接责任。(四)在规定范围内,对本企业储备粮轮换自负盈亏。第五章轮换的价格、资金和费用第十五条轮换的作价原则:(一)实行同品种等量轮换的,采取库存结算价不变的方式进行,即轮入的粮食按轮出粮食入库结算价格记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轮入、轮出的成交价格由承储企业根据市场价格确定(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二)批准进行不同品种轮换的,其轮入品种的入库结算价格由县粮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