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期间总结】行政诉讼法重点总结一、行政复议程序5日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在五日内进行审查.7日申请人对于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可向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10日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15日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0日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第1页共5页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60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法律规定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经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二、行政诉讼程序3日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不服对回避申请的决定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5日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被告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其他当事人.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被上诉人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当事人.7日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10日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被上诉人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答辩状.第2页共5页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但应当在口头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15日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30日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60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