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问题的文献综述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和破坏问题日益严峻
虽然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政府行政保护和司法救济的权利但是,在“经济优先”思想的指引下,政府行为往往忽视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环境权益
现实生活中屡屡发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公众环境权益的情况,而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中却没有适当的救济机制,从而公众环境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针对这一问题,目前我国学术界逐渐重视起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进行法理分析,在对国外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具体构想
一、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定义及必要性:对于环境行政诉讼的定义,目前理论界尚未达成统一的认识
有人认为环境行政诉讼是指环境行政相对人因不服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该定义遵循了传统行政诉讼理论,将环境行政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分别界定为环境行政相对人、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从而严格界定了环境行政诉讼的范围
这种定义未考虑到环1境侵害的特殊性,无法为环境侵害的受害方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
也有人以为环境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与环境有关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诉讼,以及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活动
较之前定义,其更具科学性
但其认为只有环境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他们方能提起环境行政诉讼,这种观点是否合理,值得商榷
该观点过于强调环境行政诉讼定纷止争的功能,而忽略了其在排除环境侵害方面应该发挥的作用
基于以上的分析,我个人趋向于认为:所谓环境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环境行政行为可能或已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照司法诉讼程序解决环境行政争议的活动
环境行政诉讼的必要性在独立的司法审判的意义上并不完全取决于环境行政争议解决的效率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