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打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政府对打假工作重视不够,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严重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维护本地经济利益,片面理解发展经济和监督管理的关系,认为市场上存在假冒伪劣商品不影响本地经济的发展,甚至认为本地制假企业能给地方财政带来收入,把对企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看成是对企业的束缚,行政执法部门到市场开展打假检查要经政府或纪委监察等部门批准,甚至企业的违法行为也不让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某地级市的主要负责人在全市局级干部大会讲:假冒伪劣商品只要不是严重损害群众健康和农业生产的,就可以不查,谁要把本市的企业搞垮了,我就要摘他的帽子、挪他的位子、砸他的饭碗
某市一企业制售“茅台礼品酒”,行政执法部门认为是假冒侵权行为,本来及时查处可以挽回影响、减少损失,但当地政府就是干预不让查,外地的投诉较多,给该市的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现在,行政执法部门一般在没有接到举报的情况下不能开展打假检查,尤其不敢对本地制假售假违法者大胆查处
(二)打假法律、法规不完善,行政执法手段较弱
我国没有一部专门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现行打假的法律条文散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商标法》、《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等多个法律、法规中,由于立法角度、背景不同,这些法律法规之间不够协调统一,对打假工作不能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
一是法律的漏洞给违法者有可趁之机,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进行处罚的前置条件是要经销者明知而为,明知用什么标准衡量没有明确规定,而法律、法规强调销假者明知才构成违法,这就成为违法者开脱罪责最好的托词
二是除《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新《商标法》保留对投机违法财物有扣留、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施外,其它法律均未授予行政执法部门扣留、查封的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