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再审程序启动一、“聂树斌案”刑事再审所引发的讨论2016年12月初,司法机构对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进行正式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宣告被告人聂树斌无罪
2017年2月28日,河北高院向聂树斌父母送达国家赔偿决定书,各项赔偿共计268万余元,其中130万精神损害抚慰金,创下国内冤错案国家赔偿的最高纪录
此判决一经宣告“聂树斌案“再次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
虽然聂树斌案最终获得正义的结局,但是带给我们更多的是由此案所引发的对于制度的反思,聂家属与被害人家属经过数十年的申诉之路才得以实现正义,从侧面反映出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启动难的现状
所以我们应该以此案为戒来探讨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启动的条件,分析其理论基础和立法现状,以此发现再审程序启动条件所存在的问题,完善启动条件,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存共赢
二、刑事再审程序启动相关理论及立法状态(一)刑事再审程序启动核心理论对于我国司法体系而言,再审程序也称之为“审判监督程序”
其主要是指相关司法单位针对已经通过司法程序的正常判决,形成相应惩戒机制的案件,由于发现法律判决存在问题,而依法对其进行重新审理的相关诉讼活动
通常情况下,只有最高人民法院、上级法院、各级法院院长等有权启动再审程序
我国检察院属于法律监督机关单位管理范畴,日常工作中,其对人民发还的审判工作进行全面监督,监督流程包括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三个阶段
包括法院自身系统,上下级之间也存在较为显著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对下级人民法院工作开展进行全面监督
从实际发展状况来看,正是由于审判监督程序存在,其可以对法律监督效力发挥提供强大基础保障
我国的法院、检察院有权依法行使独立职权,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时刻接受党组织的思想教育,时刻秉承党的路线、党的纲领、党的方针,在实事求是发展理念作用下,全面总结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精髓,共同为实现共产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