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范大学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师范大学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学校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学校安全生产管理,积极创建平安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中的安全生产包括教学、科研、基础建设、后勤保障等涉及师生人身与财物安全的各类活动
第三条学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积极构建“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四条学校成立“安徽师范大学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党委常委中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成员单位由学校办公室、宣传部、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保卫处、科研处、研究生院、财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基建处、国际教育学院、国际交流合作处、信息管理中心、继续教育学院、图书馆、校医院等单位组成
第六条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在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学校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制定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重大方针政策;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专题会议分析学校安全管理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相关制度;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处,负责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保卫处处长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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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拟定学校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学校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或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对学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