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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权、意见表达权与人权演讲范文范忠信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这六大自由或权利,我们可以简称为意见表达权(当然,结社权也许不仅仅是意见表达权)
我国宪法很重视这六项权利,不仅如此,依据宪法的规定,我国还制定了许多相关法律以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
人之所以为人,或者说人与动物的最大不同,就在于他能够有“意见”
承认人有“意见”,是承认人为人的关键
在人类社会秩序里,在所有的动物中,我们只承认人有“意见”,而不承认动物有意见
所以动物保护主义者们尽管日日呼吁我们要保护动物,但也只是要求我们让它们吃好喝好别伤害它们而已,从没要求我们尊重它们的“意见”
既然承认人有“意见”是正常的,我们就得承认人有表达意见的权利,这是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承认人有意见及意见表达权,就是把人当人,而不是当成能发声但无意见的动物
因此可以说,是否真正承认和保护人权,应看看你是否承认人皆有意见及是否保护人的意见表达权
毫无疑问,生存权是我们的首要人权,没有生存的权利还谈何其他的权利,谈何人权
生存权是人的其他任何权利得以实现的前提
我们现在所提倡的生存权和以往任何社会的生存权完全不同,原因就在于我们现在讲的生存权是指全体劳动人民生存的权利,而不是个别人或者某阶层人的生存状态
但是,如果我们从人类历史发展的长河进行考察,可以说人权观念似乎不是从生存权开始的
在历史上,“统治阶级”曾长期把我们同类中的某些人视为“会说话的牲口”,如古时奴隶制、封建农奴制等皆是如此
“统治阶级”为了让奴隶、农奴好好地干活,一般也重视他们的生存,但谁也不敢说他们因此就享有了人权
因为“统治阶级”并不承认他们有自己的意见及意见表达权
只有当国家施行法律开始承认尊重意见及意见表达权时,才开始有了“人权”的观念或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