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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制度建设的人文基础探讨演讲范文内容摘要:司法独立伴随着司法改革的进行,成为近期探讨热门话题
综观方家的著书立说,皆从制度的角度,即硬件设施的角度来论证,鲜有从人文的角度进行阐述
笔者试图从法官(司法主体)和民众(普通公民)两个角度剖析司法独立制度建设对人文基础的要求
关键词:司法独立、法官、民众、法律教育、法治在前现代社会,神治和人治的出现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并为人们所接受
但进入现代社会以来,社会结构、关系及价值观念发生重大转变,作为社会主体的人完成了从血缘身份制到等级身份制到契约身份制的“进化”,致使传统的[1]统治秩序失去了存续的条件和基础
科技的发展使神治失据,历史的教训使人治失信
在一个真正告别“哲学王”的时代,人们开始把目光投向法治这种古已有之的治道上来
有着深厚人治文化传统的中国,无论政治国家还是初露端倪的市民社会,都开始对法治产生了兴趣,甚至充满期待
在法治的社会里,司法成为一个举足轻重的社会链结,起着社会正义最后防线的作用
司法独立是法治进程的焦点所在,因为“司法部门既无强制,又无意志,而只有判断;而且为实施其判断亦需借助于行政部门的力量
”于是司法独立成为法治的直接标志,“视一国之文明与否,须视其司法能独立与否
”(伍廷芳)司法独立的意义和三权分立思想,论述者众多,笔者不再具体展开,而运笔于人文基础,进行新的探讨
一、法官的职业素养对司法独立的意义法官是法治的核心要素,法律必须依靠法官来公正有效地适用
在西方人眼里,法官扮演着这样一个角色(role,或称之为作用):通过法科的训练,旨在改善司法决策(judicialdecision-making)的质量,格外独立于司法委员会(judicialcommittee),拥有相当的自由而凭借其品质(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