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缘何执行与政策相违背
随着国家对“三农”问题的重视,农业税的降低甚至取消,着实提高了农民种田的积极性
而先前制定的《土地承包法》早已使“土地流转”成为在固定承包期限30年不变中一个炙手可热的字眼,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本应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但越来越多的农民却在不自愿中失去自己赖以生存的“命根子”,变得“无田可种”,其种田积极性也就无从得到发挥,各地土地流转中的纠纷不断增多
违背土地流转应该采取自愿的原则河南省扶沟县韭园镇十里店村6组,是一个人均耕地只有0
92亩且地块不均、肥瘠不等的一个普通村民组,2020年这个夏天,他们耕种了几十年的土地被许昌市一峰企业公司收购,刚刚发芽的秋庄稼在夜里没经过他们的同意就被旋风耙无情地毁坏,之后的数天夜里,200亩优质耕地种植的庄稼遭受到了同样的命运
记者来到该地进行采访时,看到被流转的其中一块土地已经是开工建设了,雨后的耕地布满了积水,被掘土机挖出的土堆放在挖出的坑旁边,坑里积满了雨水
另一块耕地还没有被施工,在平时应该是满地庄稼的田地却是另一番景象:遍地的田间杂草,间或其中有零星的还没有被旋风耙毁坏的棉花、玉米等秋作物,仿佛一个荒芜的庄园
据了解,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在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根据资源优化配置的要求,可以通过运用市场机制进行合理流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而非发包方或其他组织),承包方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的原则是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专家指出,自愿原则是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
对于大多数农民来说,土地承担着两大功能,一是作为生产资料,承担着农民的就业功能,二是在我们现有的国力条件下,还不可能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