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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媚与佛山市顺德区兴顺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杨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XX)顺法民一初字第00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广珠公路新松路段顺兴商业大厦3层301号写字楼,在XX年7月5日交付定金50000元,并与被告在XX年8月29日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合同编号:no:0042685),当天支付购写字楼款216419元,被告在同日将写字楼交付原告
根据该合同第二条的约定:乙方(原告)所购买商品房一间建筑面积414平方米,其中实得建筑面积(含杂物间)375
16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38
84平方米;该商品房用地面积自用(分摊)18平方米;上述面积为暂测面积,如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则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为准
合同第四条价格与费用中约定:该商品房不属于政府定价的商品房,按实得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位面积为每平方米2092
80元,总金额为866419元;除上述房价款外,甲方(被告)依据有关规定代收契税、交易服务费、登记费、工本费、印花税等税费26954元
该合同第十九条约定了产权登记:乙方(原告)在实际接收商品房之日起,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甲方(被告)给予协助
签订合同后,原告在XX年9月25日付清了合同约定价款的剩余款项60万元,但一直没有交付合同第四条约定的税费26954元
被告所开发建设的顺兴商业大厦经原顺德市规划国土局审查,在XX年4月15日取得《预售商品房许可证》(证号990113号),竣工时间为XX年7月,XX年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