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红安特教学校落实特殊教育行业绩效工资标准的请示报告县财政局:依据2014年1月8日颁发的国办发(2014)1号文件和2014年11月13日颁发的鄂政办发(2014)61号文件中关于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待遇一条规定: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和在编职工根据国家规定享有本人基本工资提高10%的中小学基本工资标准和相当于本人基本工资的15%的特教津贴,绩效工资的人均水平可按高于当地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水平的15%确定并核实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对送教上门教师和承担“医教结合”实验的相关医务人员要在单位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中提供相应的工作和交通补贴。目前,特殊教育津贴已落实,但绩效工资核定中,还没有落实特教提高标准,绩效工资核定总量没有区别于义务教育学校,特请求各级主管部门从关注特殊教育事业,关爱特教教师群体的角度出发,尽快落实上述政策,我校全体教职工将不胜感激!专此请示,恳请批复!附:1、鄂政办发(2014)61号文件2、国办发(2014)1号文件红安县特殊教育学校2015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