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摘要:2007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对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及相关制度予以规定。本文将针对《若干意见》,对比早期的《若干规定》,解析两者在规则上的区别以及新的《若干意见》所包涵的司法进步意义,并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从应然的层面分析其仍存在的缺失,以进一步完善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及其相关制度的立法结构。关键词:审判公开;司法公正;司法效率200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下文简称《若干意见》),作为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规则,在推进依法治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上具有重大意义。现与1999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下文简称《若干规定》)予以比较,就如何进一步规范审判公开工作进行探索。一、《若干意见》对现行相关立法的完善及超越《若干意见》作为有关诉讼制度中公开审判原则的又一司法解释,较之前的立法对审判公开工作的完善及超越主要在以下四个方面:1.《若干意见》彰显了充分认识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重大意义在对于程序正义的呼喊日益高涨的今天,我国诉讼立法在不断完善和规范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同时却忽视了在观念领域的转变。不少人仍认为,审判公开只是形式和载体,它没有自己的价值追求,相比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惩治犯罪和违法这些实体真实的要求而言,程序的公正是可以忽略甚至完全不与理会的,在为了成就实体真实的前提下,程序是可以抛弃的。当一种观念没有得到根本转变,而人们以深植内心的滞后思想意识作为行为指导时,我们是无法真正实现法治的进步的。因此,从规则中体现对于思想转变的要求迫在眉睫,而《若干意见》则填补了这一空白,明确且集中地体现了充分认识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重大意义,可以说它是关于审判公开重要性的思想指南。它明确要求:司法公正应当是“看得见的公正”,司法高效应当是“能感受的高效”,司法权威应当是“被认同的权威”。这些以往法学理论界广为称道的说法“入法”便是对程序价值呼唤观念层面转变的重要体现,它也充分体现了司法公正是亟需群众和社会的集体认同的,这无疑是我国诉讼法治进程中的一项重要进步。2.确立更为便利的旁听制度我国诉讼规则领域,早在《若干规定》中就对群众旁听审判的制度进行了规定,但该规定较为笼统,并且对旁听的限制较多,旁听的手续办理也较为复杂,从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旁听活动的有效开展,也使得实践中的旁听状况不甚理想。本次《若干意见》的规定明显设置了便利群众旁听的机制“我国公民可以持有效证件旁听,人民法院应当妥善安排好旁听工作。”还在第16条中确立了“邀请旁听”的制度,以“增进广大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了解法院审判工作,方便对审判工作的监督”。在《若干意见》发布之初就有法院对此规则进行响应,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反响,体现了该制度的优势和社会意义。3.对公开审判案件直播、转播的科学确立通过电视、互连网直播或转播公开审判的案件审判过程,不得不说是公开审判的又一创举,尽管它不是个新鲜事物,但从规则层面上对其加以确认仍是首次,这也是最高院对在司法实践中获取的有益经验和理论界利弊讨论结果的认同。该规定虽说精练短小,但必须承认它是个十分有质量的规则。首先从规则上正式确立了人民法院通过电视、互连网等媒体对庭审直播、转播的合法性。这一制度,如同利用网络公开法律文书一样,都是网络时代的产物,之前的法律法规是无法预见的,所以必须采用新的规定加以确认和完善,这也正是法治进程不可或缺的基本手段和必经过程。其次,《若干意见》对这一公开方式进行了限制——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进行——是该解释规定的科学和质量体现。鉴于直播和转播案件庭审存在的明显利弊分歧,它一直是理论界讨论的焦点,也必然是此次司法解释制定者考虑的因素。对庭审进行播放,特别是直播,无疑是“公开审判原则”的一种体现,同时能起到进行法制教育和宣传的作用;但不可避免的其间可能搀杂“作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