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重新鉴定错误2例分祈【摘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对有争议的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进行重新鉴定,已实施了六年,在司法实践中,这类重新鉴定仍有不少错案
本文通过2例典型错案的分析,揭示错案产生的原因,意在说明在《刑事诉讼法》第120条修改或废止前,有必要对医生鉴定人就与鉴定有关的问题进行专门性的培训
【关键词】重新鉴定;错案【中文图书号】d919
4【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9297(20XX)04—0318-03《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2款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
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其立法的目的之一是为克服因“自审自鉴”、“自侦自鉴”程序不公而产生的错案
但是,在6年的司法实践中,仍然出现不少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所做的重新鉴定存在实体错误
虽说鉴定人认定的损伤事实错误或适用的标准条文错误即为错案,但在实践中,要以这一标准认定错案争议颇大
现以笔者与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的重新鉴定人共同探讨
他们也认为自己错了的2例分析如下:案例资料【案例1】某男,骑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上被无照驾驶摩托车者撞伤头、面部,人事不省1小时急诊住入当地县级医院
体检见神志模糊、查体欠合作、双瞳孔不等大,左2
5mm,直接、间接光反射迟钝;右瞳孔约4mm
直接、间接光反射消失:右巴氏征阳性
头颅ct检查示
颅前凹线状骨折
双侧筛窦及鼻腔内积液:ct三维重建示:下颌骨、左颧弓、第1页共5页左上颌骨骨折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其余检查无异常
轻型闭合性颅脑损伤,下颌骨、左颧弓、左上颌骨骨折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初次鉴定检见
5×4em青紫
左结膜出血,然后根据上述医学资料比照适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40条(开放性颅脑损伤)的规定评定伤者的[作者简介]潘文荣(1949一),男,汉族,福建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