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省级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进展,法律规范扬州市获批的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专项引导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工作管理办法》(苏建计﹝2024491﹞号)、《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和建筑产业现代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41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产业现代化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达我市的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专项引导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根据“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协同推动”的要求,由市、县(市、区)建设(建管)局和财政局共同管理
资金使用安排遵循“自主申报、示范引领、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的程序,主要实行以奖代补的方式实施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工作,包括建筑产业园、示范区、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四种类型
建筑产业园是指符合全市建筑产业现代化进展规划,集新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型建筑设计、新型建筑建材研发与生产加工、建筑主材精加工与深加工、建筑类企业办公等功能为一体的新型产业园
示范区是指根据全市建筑产业现代化进展规划,大力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和产品在本区域的普及应用,其进展水平和进展模式在全市能起到引领、辐射作用的县(市、区)、园区和乡镇
示范基地是指持续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的设计研发、项目建设及部品构建生产,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相关单位或企业
示范项目是指采纳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和产品,且达到一定标准的各类工程项目
包括住宅建筑、公共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第二章职责划分第四条市、县(市、区)建设(建管)局和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项目监管部门
第五条市、县(市、区)建设(建管)局主要负责:(一)市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市级示范区、示范基地、项目申报指南;(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