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后遗属补助标准文件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湘人社发[2020]86号关于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经研究,决定从2020年7月1日起,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作如下调整:一、丧葬费标准(一)凡病故的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其丧葬肥费由现行5000元调整为7000元
(二)凡因工(公)死亡的工作人员,其丧葬费由现行6500元调整为9000元
(三)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丧葬费如执行了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函[1997]257号文件规定标准(按省统计局公布的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确定)的,不再同时执行本文所规定的标准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一)遗属系非农业人口
1、居住在长沙市市区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310元调整为46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265元调整为390元
2、居住在本省其他地区城市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285元调整为425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260元调整为385元
(二)遗属系农业人口
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225元调整为335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190元调整为2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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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述对象中不论家住何处,对经组织确认因工(公)死亡工作人员的遗属,在前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85元调整为125元
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遗属(不含配配偶)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120元调整为1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