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完善我国公司立法中的董事忠实义务制度【内容提要】本文阐述了董事忠实义务的根据、董事的法律地位、忠实义务的体现,董事忠实义务与注意义务的联系与区别,针对公司制度存在的问题,在评价国外相关立法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立法中董事忠实义务规定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董事违反忠实义务的规定过于简单,分析国外相关理论与制度以评价现行立法,提出完善我国董事忠实义务制度的立法建议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董事忠实义务的一般界定(一)董事忠实义务的根据与体现英美法认为,公司与董事是代理关系、信义关系,董事是公司代理人,所有代理的一般规则都适用于董事与公司,例如董事不得谋取秘密利润[2]
董事如受托人、代理人一般,与公司存在信义关系
此关系包括董事作为代理人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的活动,并涵盖公司全部活动
它不同于信托关系:(1)受托人是被托管财产所有人;董事不因信义关系而为公司拥有财产,因公司才是财产所有人
(2)受托人职责常由遗嘱、协议等文件限定;董事职责难以被精确限定
(3)受托人须谨慎管理受托财产并尽量避免风险;董事为公司最大利益的经营行为必然具有风险
此代理关系包括公司与董事的内、外部关系
大陆法认为公司与董事的内部关系实际上是委任关系,外部关系是代表关系,大都承认经营董事有代表公司的权力
英美法在逐渐废除“越权原则”时,实际上承认此点
我国董事与公司应是委任关系
股东选任董事的行为与作为被选任人的董事的承诺表示(通过公司与董事签订的服务合同)构成公司与董事的委任关系
董事长与一般代理人存在法律人格、行为范围、行为性质[3]等诸多不同,董事长享有权力更多地是基于其特殊职位
我国立法更接近于大陆法,委任说更能与相关法律法规衔接
两大法系的学说无本质区别,殊途同归,均要求董事基于公司信任而承担义务
市场竞争要求公司尤其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权高度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