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出行管理办法XX县水务局公务活动用餐管理办法XX县水务局公务活动用餐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公务活动用餐管理,明确公务活动用餐标准,规范公务活动用餐行为,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活动用餐范围本办法所称公务活动用餐,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发生的公务用餐
二、公务活动工作用餐规定本办法中“辖区”是指各单位常驻地,城区范围内办公单位“所属辖区”包含星沙、湘龙、泉塘等三个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范围
本办法中具有安排工作用餐或接待用餐条件的单位,要加强对单位食堂的管理,确保其能够提供以下标准内的工作简餐
无法在食堂就餐或接待的,可按标准和程序,填写《水务局公务工作用餐审批表》或《水务局公务接待用餐审批表》,经审批同意后,凭据报销
(一)本单位辖区内用餐
局机关及局属各二级机构、工管单位工作人员在单位所属辖区范围内开展公务活动,不得安排接待用餐
(二)本单位辖区外且XX县内用餐
工作人员到所属单位辖区范围以外且在XX县行政区域内参加公务活动,凭公函、活动(会议)通知或方案等,可由对方单位接待安排一餐,不用缴纳用餐费,用餐标准限额为:省部级120元/人/餐,厅局级100元/人/餐,其余人员80元/人/餐;同一批次接待人员,按用餐人员中最高职务级别对应的标准安排用餐
工作人员在XX县行政区域内(所属辖区范围外)开展日常公务活动,因执行公务确实无法回家或回单位食堂就餐的,经单位审批同意后,可在早餐20元、中晚餐各40元标准内凭据报销工作餐;在对方单位食堂用餐的,可由对方单位在上述标准内安排一餐,不用缴纳用餐费用,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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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审批报账
(三)XX县范围外用餐
我局工作人员到XX县行政区域范外开展公务活动的,凭公函、活动(会议)通知或方案等,可接受对方单位公务接待安排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