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诚实信用原则探究【摘要】诚实信用,不仅是市场交换的产物而为市场经济所必需,而且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如今也在行政运行秩序中得以建立、吸收并被广泛应用
在法学中,诚实信用已不再是传统私法领域的专有原则,它已跨跃私法的范畴进入公法领域,许多国家和地区在立法和实践上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基本原则地位
【关键词】行政法;诚实信用;原则当前,公法、私法存在相互融合的趋势,诚信原则能否引入行政管理领域调整行政法律关系成为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虽然随着第三次行政程序法典化浪潮的来临,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已将诚实信用规定为行政法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但其具体内涵、适用根据、适用领域等问题都需要进行深入研究
本文对于行政法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初步探讨
一、诚信原则的内涵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涵义,中外学者莫衷一是、众说纷纭
我国法学界主要存在以下四种比较典型的观点:1)语义说
认为诚信原则是对民事活动参加者不进行任何欺诈,恪守信用的要求
2)一般条款说
认为诚信原则是外延不十分确定,但具有强制性效力的一般条款
3)双重功能说
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合为一体,兼具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
4)利益平衡说
徐国栋先生认为,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当以善意心理状态从事民事活动,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既要维系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还要维系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
以上各种观点分别从某个角度认识了诚信原则,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反映了学界对诚信原则认识的不断深入
然而,“语义说”有望文生义之嫌,它仅看到了诚信原则对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的指导意义,却忽视了其巨大的司法意义;“一般条款说”指出了诚信原则的部分形式特征,但并未给我们提供更多更细的知识;“双重功能说”将目光投向阐释对象的特征和功能,但没有突出诚信原则的个性
与前三种观点相比,“利益平衡说”把2001年由徐国栋先生提出的“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