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和解协议书三篇和解协议书篇1执行申请人:浙江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黄某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金声路某号被申请人: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余某住所地:奉化市锦屏街道南山北路某号甲方诉乙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于20xx年1月24日作出(20某)甬奉民一初字第某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某建材有限公司于本院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浙江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款(包括水电安装款)6某599
5某元,并支付自20xx年1月起按所欠款项为基数按2%月利息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相应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浙江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某建材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17254元、反诉受理费某7某元,合计18某27元,由原告江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8540元负担,被告某建材有限公司9787元负担
因乙方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甲方于XXXX年X月XX日向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现在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的主待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判决书所确定的乙方应支付甲方的执行款总额为人民币元(大写:),乙方对判决书确定的该给付款项义务不持异议
二、为提高本案执行效率,甲、乙双方约定:1、乙方名下所有的位于处的厂房由甲方租用,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生效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撤出该厂房
2、第1条所称“厂房”面积为,土地使用证字号为,房权证字号为
某、甲方租用该厂房的费用按照人民币(大写:整)元/月进行计算
水、电费等甲方生产经营的其他合理费用另行结算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调整费用标准
4、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