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饲料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饲料(鱼粉)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是怎么样的一个具体内容呢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饲料(鱼粉)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饲料(鱼粉)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鱼粉产品质量,促进我国鱼粉工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文颁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原国家经委经质〔1984〕526号文颁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委等七个部门联合发文经质〔1987〕180号颁发的《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和原农牧渔业部文件(1986)农(计)字第8号颁发的《农牧渔业部归口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试行办法》的精神,特制定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鱼粉是指饲料用鱼粉
凡生产鱼粉的企业,无论其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都必须取得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方可进行生产
第三条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发证部门为农业部(以下简称我部)
日常管理工作由我部水产司加工处(以下简称加工处)负责
第四条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单位为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第二章取证的必备条件第五条鱼粉生产企业取得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二、企业生产的鱼粉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原农牧渔业部标准SC118—38《鱼粉》的规定,并出具该产品的检验报告;三、企业必须备有蒸煮、压榨(离心脱水)、干燥、粉碎等湿法工艺基本设备或蒸干、粉碎等干法工艺基本设备
四、企业应设有保证产品质量的检验室,并具备必要的检测仪器、设备及检验人员;尚未设检验室的,必须委托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
五、企业必须有合格的质量保证体系
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