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档案管理制一、公安派出所所长为消防监督工作档案管理第一责任人,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落实人员、经费、场地、设施;(二)积极采用先进的档案管理技术;(三)组织检查、鉴定、销毁档案。根据需要,所长可以明确由分管副所长具体组织实施档案管理工作。二、公安派出所应设立消防监督工作档案专柜,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三、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被消防监督检查单位、场所消防工作档案;(二)村(居)委员会消防工作档案;(三)消防行政处罚档案;(四)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档案;(五)责令改正通知书档案;(六)群众举报投诉登记档案;(七)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档案;(八)消防专项治理工作档案;(九)其他消防工作档案。四、专(兼)职消防民警负责对所承办的消防监督工作有关档案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履行下列职责:(一)严格保管案卷材料,严防遗失;(二)归档案卷应当齐全完整,符合有关规定;(三)按期向档案管理人员移交消防监督工作档案;(四)严禁弄虚作假,私自留存或销毁案卷材料;(五)调离本岗位应当同时移交所承办的案卷材料。五、档案管理人员应当认真执行档案管理制度,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监督消防监督人员对案卷材料立卷、归档;第1页共12页(二)接收移交的案卷,履行签字手续,编制移交清册;(三)按照有关规定对档案材料进行分类、编号、编目、排列和存放;(四)做好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和销毁等情况登记工作;(五)不得擅自复制、翻拍、抄录、涂改、伪造、抽取、销毁档案,严防丢失、损毁;(六)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五、公安派出所承办的对个人给予警告、五百以下(含本数)罚款以及行政拘留的消防行政处罚档案由本单位管理;对单位给予五千元罚款的消防行政处罚档案由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理。六、公安派出所对在办理消防行政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按照一案一卷原则建立案卷,在结案后30个工作日立卷归档,并将案卷移交档案室或档案管理人员。其他类型的文件材料应及时归档。第二篇: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概述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概述消防工作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建国以来,防火工作就被列入公安机关“四防”的主要内容之一。1963年10月,公安部颁布的《关于城市消防管理工作的规定(实行草案)》和《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若干问题(实行草案)》等规范性文件中明确指出:“消防监督管理,必须统一领导,适当分工,实行由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和公安派出所分级管理的制度”。1987年,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加强消防监督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继续总结推广消防三级管理经验,明确三级管理的职责范围。1998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1998年12月发布施行的公安部36号令和2004年9月1日修订第2页共12页的公安部73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都明确规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2005年8月,公安部在武汉召开的整治重大火灾隐患及深入贯彻落实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现场会议上,公安部副部长刘金国指出:消防工作要形成“全警动员,消防为主,多警联动”的格局,切实发挥公安机关的整体合力,关键是要发挥派出所的作用。公安派出所要建立消防工作责任制,采取点面结合,分片包干,逐一上门等灵活多样的措施,深入辖区内的社区,社会但会和居民,村民家庭宣传消防安全常识,排查并督促指导整改火灾隐患。根据公安部武汉现场会议精神,自治区公安厅于2006年批准下发了自治区第一部全面规范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并于6月23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