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末论文课程证券市场风险控制题目上市公司行为风险学院法学院专业民商法学生姓名屈银桥学号S100254年级2010级2012年1月2日上市公司行为风险三、虚假陈述及其风险(一)虚假陈述的界定与证券市场诚信缺失1,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
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及股票上市后,将公司的发展演变和经营情况等信息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向证券投资者予以公开,是法律赋予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
上市公司作为一种典型的资合公司,在多数情况下,其控股股东或大股东本身也就是公司的管理者
尽管如此,绝大多数的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是不可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
为了使众多的不能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股东掌握和了解上市公司的基本经营情况,同时也为了使证券二级市场参与者更好的决定其投资方向和策略,法律规定:上市公司在发行股票时和持续上市期间,将其主要情况、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必须向社会公众公开
就证券投资者等不参与公司经营的股东而言,其了解公司的情况“没有别的路径,只有依靠发行公司提供的本公司的信息”“证券信息公开可以沟通公司的所有者与经营者的联系”而且“公司信息公开是证券诈欺很难逾越的屏障”[1]
既然公开公司信息是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那么,法律法规对其格式、内容、时间等必然会有明确的规定,其中要求上市公司所公开的信息必须真实、可信,这是对上市公司信息公开制度所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核心
如果上市公司公开的信息不真实或有虚假,那么所有关于信息公开的规定都将失去其存在的价值
上市公司在信息公开文件中进行虚假陈述或虚假记载,不但违背有关法律关于上市公司信息公开的初衷,也必然会损害证券投资者和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2,证券市场的诚信缺失
中国证券市场诚信缺失的现象层出不穷
从琼民源、蓝田股份,到东方锅炉、银广夏、ST红光、大庆联谊的财务造假;从亿安科技、中科创业,到王紫军买卖中国纺机、周建明操纵15只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