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末论文课程证券市场风险控制题目上市公司行为风险学院法学院专业民商法学生姓名屈银桥学号S100254年级2010级2012年1月2日上市公司行为风险三、虚假陈述及其风险(一)虚假陈述的界定与证券市场诚信缺失1,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及股票上市后,将公司的发展演变和经营情况等信息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向证券投资者予以公开,是法律赋予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上市公司作为一种典型的资合公司,在多数情况下,其控股股东或大股东本身也就是公司的管理者。尽管如此,绝大多数的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是不可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为了使众多的不能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股东掌握和了解上市公司的基本经营情况,同时也为了使证券二级市场参与者更好的决定其投资方向和策略,法律规定:上市公司在发行股票时和持续上市期间,将其主要情况、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必须向社会公众公开。就证券投资者等不参与公司经营的股东而言,其了解公司的情况“没有别的路径,只有依靠发行公司提供的本公司的信息”“证券信息公开可以沟通公司的所有者与经营者的联系”而且“公司信息公开是证券诈欺很难逾越的屏障”[1]。既然公开公司信息是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那么,法律法规对其格式、内容、时间等必然会有明确的规定,其中要求上市公司所公开的信息必须真实、可信,这是对上市公司信息公开制度所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核心。如果上市公司公开的信息不真实或有虚假,那么所有关于信息公开的规定都将失去其存在的价值。上市公司在信息公开文件中进行虚假陈述或虚假记载,不但违背有关法律关于上市公司信息公开的初衷,也必然会损害证券投资者和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2,证券市场的诚信缺失。中国证券市场诚信缺失的现象层出不穷。从琼民源、蓝田股份,到东方锅炉、银广夏、ST红光、大庆联谊的财务造假;从亿安科技、中科创业,到王紫军买卖中国纺机、周建明操纵15只股票、北京首放操纵38只股票和权证、武汉新兰德朱汉东和陈杰操纵5只股票、朱耀明操纵百科药业等的股票操纵案;从吉林敖东、延边公路到宝安公司、张家界、济南轻骑、北大方正、川长征、杭萧钢构的内幕交易案,无不体现出诚信的缺失。市场信用的维系要靠两种机制,即道德约束与法律规范。经验表明,许多市场行为的道德约束比法律更有效。但道德约束较软,特别是当一个社会失信行为较为严重时,道德约束往往显得苍白无力,且作用范围相对较窄,缺乏强制力和广泛性。上市公司是会计信息的提供者,是被审计对象,也是会计舞弊产生的源头。在这其中,我国企业内部的各利益实体扮演着不同的角色。股东与会计舞弊。股东是企业资产的所有者,对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会计信息的真实与合法具有最强的敏感性。但在我国,大多上市企业由国有企业转制而来,国有股占绝对优势,中小股东“用手投票”的权力形同虚设,而国家在经营管理中是“虚”设的概念,即“一股独大”、“股东缺位”。这种管理当局既是“委托人”又是“被审计对象”的局面,使得上市公司自身便缺乏对高独立性审计服务的自愿需求,加大了会计舞弊发生的可能性。管理当局与会计舞弊。首先,管理当局的“官本位”造成其自身的利益冲动和外界的压力。经理人的“官员化”使其习惯了将企业发展、职工受益当作是其粉饰报表的合理说词,且会计舞弊不是简单的数字游戏——资产的虚增,上市的成功换来的是企业形象的提升,经理人经济上的报酬、职位的升迁等等。其次,如果仅有利益冲动和外界压力,还不能导致会计舞弊的蔓延,还要看机会成本有多大。在我国,对违规上市公司及管理当局的法律责任体系以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为主,少涉及民事责任,且因违规而被谴责或批评的上市公司不到100家,10%不到,至于处罚那就更加有限,难怪造假者争先恐后,前仆后继,铤而走险了。内部监督体系与会计舞弊。内部监督机制的运行是防范会计舞弊的有效手段。首先,会计人员作为企业财务信息的直接提供者,一方面肩负着公众的期望,是造假的第一道防线;另一方面,作为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又有着协同作弊的尴尬处境与自利动机。其次,独立董事不“独立”、不“董事”。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多是专家名流,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