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学院辅导员岗位基本任职条件(首聘)与聘期目标任务院发[2010]4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陕西省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按照中共安康学院委员会、安康学院关于印发《安康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安康学院发[2007]16号)和院发[2009]17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我院五级、六级、八级、九级、十一级辅导员岗位(分别对应专技五级、六级、八级、九级、十一级岗位)任职的基本条件和五至十二级辅导员岗位聘期目标任务
一、辅导员岗位聘任基本任职条件1
五级岗位(1)能认真履行《安康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辅导员工作职责与要求,学年工作考核均在“合格”档次以上
(2)具有副教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履行副教授岗位职责在6年以上
(3)已连续担任辅导员6年以上
(4)取得心理健康教育、职业指导等方面的一项国家资格证书,并积极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职业指导、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取得良好效果
(5)积极参与学院及所在院系的社会服务等工作
(6)积极完成院系或有关部门所分配的教学任务(含思想品德、法律基础、形势政策、军事理论、就业指导等课程的教学工作及党课、2带学生实习、社会实践等),效果良好
(7)任副教授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科研论文被SCI、EI、ISTP、SSCI、AHCI、ISSHP收录,或被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1篇;国务院政府津贴享受者、陕西省三五人才工程人选、省级突出贡献专家;作为主要参与人(前5名)取得1项国家级科研项目或成果;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课题1项;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成果奖、科学技术奖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奖项(三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4名,一等奖前5名)
或任副教授以来至少符合以下两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