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川乡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省安全生产条例》、《XX县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实施细则》《XX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XX县区安全生产预警制度》等5项制度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12字方针,强化政府和企业两个主体责任,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乡人民政府对事故发生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有关部门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约见谈话,分析事故原因和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工作措施,以及对发生事故或存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
第三条约谈对象(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及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事故发生地的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四)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责令停业整改或被限期整改而拒绝整改以及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五)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第四条约谈原则约谈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乡安委会负责对各村民委员会、企业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约谈
(二)按照分级约谈原则逐级进行,也可由县安委会统一组织,对乡所在地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集体约谈
第四条约谈条件下列情形由乡人民政府领导或乡政府安委会负责人主持约谈:第1页共3页(一)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事故的村民委员会,乡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一个季度内接连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村民委员会、乡行业主管部门的负责人(三)被乡以上人民政府、安委会检查发现存在重大隐患久拖不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四)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约谈内容约谈要听取被约谈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的陈述,包括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