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管理制度(市)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保障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安全,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经济建设和城市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以文图、声像等形式记载的资料
第四条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应遵循集中收存,保障完整与安全,向社会公开,方便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建楼案工件的监督管理,各县、XX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建档案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XX县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上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城建档案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件的领导,把城建档案管理列入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划,使城建档案工件适应经济建设及各项事业的发展
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建设资金和管理经费,从本级城建资金中列支
第七条县(市)、XX县区应设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明确专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设施和专职管理人员
第八条城建档案包括下列资料:(一)建设工程档案
包括工业和民用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用基础设施,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园林、风景名胜建设,市容环卫设施,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军事工程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第1页共5页蔽工程的位置图;(二)专业部门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
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市容环卫、市政、公用、房产管理、人防等部门资料;(三)基础性综合档案
包括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他规范性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有关城市的历史、自然、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