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卫生管理制度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生食水产品的卫生管理,预防食物中毒,防止肠道传染病的暴发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食水产品的生产经营,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生食水产品,是指经过清洗、整理、腌制或醉制等加工工艺,但不经烧熟煮透即供食用的贝壳类、甲壳类等水产品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生食水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食水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卫生要求)生食水产品的生产经营,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六条(禁止生产销售的品种)在本市禁止生产、销售下列生食水产品:(一)毛蚶、泥蚶、魁蚶等蚶类;(二)炝虾;(三)因防病等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其他生食水产品
第七条(季节性禁止生产销售的品种)本市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禁止生产经营下列生食水产品:(一)醉虾、醉蟹、醉螃蜞、咸蟹;(二)醉泥螺,但取得《*市特种食品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特种卫生许可证》)生产的除外;(三)因防病等需要,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其他第1页共3页生食水产品
第八条(许可证制度)在本市生产生食水产品的,应当向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特种卫生许可证》
未取得《特种卫生许可证》的,不得生产生食水产品
第九条(进货验证)经营生食水产品的,进货时应当查验生食水产品生产者是否具有《特种卫生许可证》以及产品检验合格证书
经营者不得经营无《特种卫生许可证》生产者生产的生食水产品
第十条(查禁蚶类水产品的特别规定)禁止单位和个人将蚶类水产品运入本市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级工商、公安、卫生、环卫、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