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财产清查管理制度绍兴总工会为加强财产管理,保证财产安全和完整,强化内部会计监管,规范会计行为,根据《会计法》和《工会会计制度》、《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会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
第二条各单位财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第三条财产清查是指各单位通过对实物、现金的实地盘点和对银行存款、往来款项的核对,保证账证、账账、账实相符的一种专门方法
第四条各单位对各项财产的清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一般在年终决算前实施
1、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存货以及特别贵重的商品清查,应按照《XX市总工会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2、对应收应付款项、借入借出款项的清查,应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3、对其他资产的清查,可根据本单位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但需保证每年至少清查一次
第五条流动资产的清查
(一)对货币资金的清查:货币资金是否存在;货币资金的19收支记录是否完整;各类货币资金账户的余额是否正确
1、对库存现金的清查
查看库存现金是否超过核定的限额,现金收支是否符合现金管理规定;核对库存现金实际金额与现金日记账余额是否相符
2、对银行存款的清查
根据银行存款对账单逐一查对、核第1页共8页实
3、对其他货币资金的清查
按其他货币资金账户及其明细分类账逐一核对
(二)对应收应付款项、借入借出款项的清查
应收应付款项、借入借出款项是否存在;增减变动的记录是否完整;是否可收回
1、编制应收应付款项、借入借出款项清查表,列明应收应付款项、借入借出款项的账龄及余额的构成
2、对账龄长、金额大的应定期向债务人函证,并根据回函情况编制函证结果汇总表;回函金额不符的,要查明原因并按规定程序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三)对存货的清查
确定存货是否存在;存货是否归本单位所有;存货增减变动的记录是否完整;存货的品质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