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工伤行政复议申请书范例工伤行政复议申请书范例篇一上诉人(原审原告)铭扬(厦门)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扬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光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霖清,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雪玲,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赐贵,市长
委托代理人贾国先、林双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孔德成
委托代理人李小军,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厦门分所律师
上诉人铭扬公司因诉厦门市人民政府工伤认定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年2月27日14时30分许,孔德成在铭扬公司工作时右手被机器割伤,经厦门鹭海医院诊断为右手1-5指离断伤
年12月25日,孔德成申请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
年2月25日,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厦劳仲案0394号裁决,认定孔德成与铭扬公司自年12月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
铭扬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民事诉讼
年6月9日,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同民初字第1703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铭扬公司的诉讼请求
铭扬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年9月30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厦民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字第2395号民事判决,驳回铭扬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年11月9日,孔德成向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同年12月30日,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第06007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孔德成受伤至提出申请时已超过一年的时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及《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对孔德成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
年2月8日,孔德成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年4月7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作出厦府行复9号行政复议决定,决定撤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第06007号《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