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城市规划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划是忻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城市建设的指导性文件,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执行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3]13号);3
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4
《山西省城镇体系规划》(2000-2020);5
《忻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和2015年远景目标纲要》;6
《忻州市(原县级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7
原《忻州市城市总体规划》(1997-2010)
第三条规划指导思想和原则:1
深入分析城市发展的区域背景,优化市域城镇体系结构,对城市进行合理的区域定位、产业定位,促进整个区域的协调发展
坚持节约土地资源和合理用地的原则,加大环境污染整治和生态保护的力度,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和合理的城市空间布局结构,贯彻城市可持续发展战略
结合区域发展战略和产业结构调整,对城市功能进行调整和重组,强化其中心职能
重视城市与生态环境的共生和城市历史文脉的延续,对城市周边自然条件进行合理利用,形成具有地方特色及北方城市特色的园林绿地系统,塑造良好的城市环境和景观,对旧城区进行合理的传统风貌保护
合理配置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
近、远期相结合,合理安排城市发展空间和发展时序,促进城市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规划目标:城乡协调发展,经济繁荣,地域文化特色明显,具有良好的人居环境
第五条规划期限为:近期:2001-2005年;远期:2006-2020年
*第六条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如下:长征街办事处、新建路办事处、南关办事处的全部范围;原播明镇的后播明、前播明、西播明、二十里铺、阳村、符村、大檀、小檀八村;东楼乡的前郝、后郝、北肖三村;兰村乡的范野、下社、北场三村;原解原乡的解原、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