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XX银行出口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国际保理业务,加强对该项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总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际保理业务全称国际保付代理业务,是国际贸易在赊销和承兑交单贸易结算方式下,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的一项包括出口贸易融资、进口商资信调查及评估、销售账务处理、应收账款管理及追收和买方信用担保等内容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三条现阶段我行只办理国际出口保理业务
未经总行批准,各行不得办理进口保理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境内各分支机构开办的出口保理业务
各一级(直属)分行有权按总行有关规定办理出口保理业务
第二章国际出口保理业务的类型和操作流程第五条我行叙做的出口保理业务包括非买断型和买断型出口保理两种基本类型
第六条非买断型出口保理项下,进口保理商承担进口商的信用担保责任(我行不承担此责任)
即在进口商因财务或资信原因拒付的情况下,进口保理商须支付全额保理款项
若进口保理商亦不能履约,我行无须向出口商付款
若我行已向出口商提供融资,我行有权向出口商追索
非买断型出口保理项下,进口保理商只对进口商的财务和资信风险承担责任,即只有在进口商因财务和资信原因拒付的情况下,进口保理商才承担付款责任
在进口商因出口商欺诈或贸易双方商务纠纷等原因拒付的情况下,进口保理商不承担付款责任
在此情况下,若我行已向出口商提供融资,我行有权向出口商追索
第七条买断型出口保理项下,在进口商因财务或资信原因拒付且进口保理商也不能履约的情况下,我行须在经我行核定的保理额度内向出口商支付全额保理款项
若我行已向出口商提供出口保理项下融资,我行无权向出口商追索
买断型出口保理项下,我行与进口保理商承担相同的进口商信用担保责任,即只有在进口商因财务和资信原因拒付的情况下,我行才须向出口商支付保理款项
在进口商因出口商欺诈或贸易双方商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