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窗4.1.4下列地上建筑或部位,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尚应按本标准第4.4.14条~第4.4.16条的要求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丙类厂房(仓库);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3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4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60m的走道;5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
注:当符合本标准第4.4.17条规定的场所时,可采用可熔性采光带(窗)替代作固定窗
4.4.14按本标准第4.1.4条规定需要设置固定窗时,固定窗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非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应布置在每层的外墙上;2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应布置在屋顶或顶层的外墙上,但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以及采用钢结构屋顶或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屋面板的建筑应布置在屋顶
4.4.15固定窗的设置和有效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置在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其总面积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2%
2设置在靠外墙且不位于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单个固定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m2,且间距不宜大于20m,其下沿距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层高的1/2
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面积不计入固定窗面积,但可组合布置
3设置在中庭区域的固定窗,其总面积不应小于中庭楼地面面积的5%
4固定玻璃窗应按可破拆的玻璃面积计算,带有温控功能的可开启设施应按开启时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4.16固定窗宜按每个防烟分区在屋顶或建筑外墙上均匀布置且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防烟分区4.2.4公共建筑、工业建筑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边最大允许长度应符合表4.2.4的规定,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8倍
表4.2.4公共建筑、工业建筑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边最大允许长度空间净高H(m)最大允许面积(m2)长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