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划分如下: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或重伤10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死亡≥30;重伤≥100;损失≥1亿)重大事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重伤50以上,100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以上,1亿元以下
(10≤死亡<30;50≤重伤<100;5千万≤损失<1亿)较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重伤10以上,50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以上,5000万元以下
(3≤死亡<10;10≤重伤<50;1千万≤损失<5千万)一般事故:死亡3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下;或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以下
(死亡<3;重伤<10;损失<1千万)上述等级标准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划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质量生产事故等级划分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1)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