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经保大队阅读人次:3592006年6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348—200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codeforengineeringofsecurityandprotectionsystem2004-10-09发布2004-1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4
3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I一般规定4
1本节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银行营业场所(含自助银行)的安全防范工程
2设计银行营业场所的安全防范系统时,建设单位应提供银行机构建筑平面图和银行业务分布图,提出相关的安全需求
设计单位应根据本规范和建设单位的安全需求,提出实用、可靠、适度和先进的设计方案
3根据银行营业场所的风险等级确定相应的防护级别
按照银行业务的风险程度,应将营业场所不同区域划分为高度、中度、低度三级风险区
高度风险区主要是指涉及现金(本、外币)支付交易的区域,如存款业务区、运钞交接区、现金业务库区及枪弹库房区、保管箱库房区、监控中心(监控室)等;中度风险区主要是指涉及银行票据交易的区域,如结算业务区、贴现业务区、债券交易区、中间业务区等;低度风险区是指经营其他较小风险业务的区域,如客户活动区等
根据实际情况和业务发展,建设单位可提高业务区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
4工程设计应以满足银行安全需求为目标,运用系统工程的设计思想,统筹考虑系统各部分、各环节的功能和性能指标,采用实用技术和成熟产品,在保障工程整体质量的前提下,注意节省工程投资
Ⅱ一级防护工程设计4
5高度风险区防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各业务区(运钞交接区除外)应采取实体防护措施
2各业务区(运钞交接区除外)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
1)存款业务区应有2路以上的独立防区,每路串接的紧急报警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