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XX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规程(试行)一、许可依据1、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1987年4月1日)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2、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20XX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我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及监督管理范围为七类二十四种,具体目录如下:1、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2、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第1页共6页3、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4、体育场(馆)、游泳场(馆);5、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6、商场(店)、书店;7、候车(机、船)室
三、许可条件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六、七条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