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2024年交通管理绩效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交通管理工作的效能和质量,加强对交通管理工作的绩效评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绩效考核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安全、交通流畅、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作。第三条绩效考核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公正、全面准确、激励约束并重、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第四条绩效考核的目标是通过评价交通管理工作的整体绩效,激励优秀单位和个人,督促改进不足和落后的单位和个人。第五条绩效考核的主体是交通管理部门。第六条绩效考核的评价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制定。第七条绩效考核的结果主要用于激励和监督交通管理单位和个人,并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第八条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安全、交通流畅、智能交通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指标。第九条绩效考核的周期为一年。第二章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第十条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应包括以下方面的指标:(一)交通安全方面的指标:包括事故数量、事故死亡和受伤人数、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率等。第2页共4页(二)交通流畅方面的指标:包括道路拥堵指数、道路通行速度、交通拥堵时长等。(三)智能交通方面的指标:包括交通信号配时优化率、交通管制指挥效果、交通信息化水平等。(四)环境保护方面的指标:包括交通排放指标、交通噪音控制等。第十一条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应科学合理、权威准确、操作简便,能够客观评价交通管理工作的成效。第十二条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编制应综合考虑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单位实际情况,保证指标的全面性和科学性。第十三条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具体内容由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第三章绩效考核程序第十四条绩效考核程序包括计划制定、数据收集、指标评价、结果汇总等环节。第十五条每年初,交通管理部门应制定本年度的绩效考核计划,明确考核指标和考核主体。第十六条数据收集应采用多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数据统计、抽样调查、现场检查等,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第十七条指标评价依据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进行,采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和工具进行评价。第3页共4页第十八条结果汇总应综合考虑各个指标的评价结果,形成绩效考核的最终结果。第十九条绩效考核结果应向被考核单位和个人进行公示,并提供反馈意见。第四章绩效考核结果的利用第二十条绩效考核结果应作为评优奖励和扣分惩罚的依据。第二十一条绩效考核结果应作为对交通管理单位和个人的激励约束手段,促进他们提高工作效能和质量。第二十二条绩效考核结果应向上级部门报告,作为对下级交通管理部门的考核和评价。第二十三条绩效考核结果应作为改进交通管理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推动交通管理工作的不断改进和创新。第五章绩效考核的监督与改进第二十四条绩效考核工作应依法依规进行,严禁以绩效考核为名违法违规行使职权。第二十五条绩效考核工作应加强监督,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确保考核结果的公正和有效。第二十六条绩效考核工作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改进,不断提高考核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第二十七条绩效考核工作应注重与其他评价机制的衔接和协调,避免重复评价和评价指标的冲突。第六章附则第4页共4页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交通管理部门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