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协议甲方:XXXX乙方:XXXX2015年2月4日乙方就与甲方货款纠纷一事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立案起诉,案号:(2015)深宝法观民初字第XXX号,现甲乙双方就所诉争货款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货款人民币33854元(大写叁万叁仟捌佰伍拾肆元),该款项包括诉争货款本金、延迟利息、诉讼费等全部费用。付款方式为转账支票,付款方为XXX有限公司,收款方深圳市XXX有限公司,协议签订后即付,乙方收到支票出具相应收据给甲方。二、乙方承诺在协议签订当日向法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甲方承诺用于支付货款的支票账户余额充足,不存在银行拒付的情形。三、双方应切实履行各自义务,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壹万元。四、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双方均不得就此事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五、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盖章后生效。甲方(公章):XXX有限公司授权代表:年月日乙方(公章):XXX有限公司授权代表:年月日民事撤诉申请书申请人(原告):XXX有限公司,住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共和社区新和大道XXX区。被申请人(被告):XXX有限公司,住址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XXX法定代表人:XXX联系电话:XXXX手机XXX申请事项:撤销对深圳市XXX有限公司的起诉。事实与理由: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X月4日经贵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15)深宝法观民初字第XXX号。现双方就本案达成和解,申请人特请求撤销对被申请人的起诉,请予批准。此致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申请人:XXX有限公司2015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