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实施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水产养殖行为,切实维护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农业部关于印发〈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的通知》(农渔发〔〕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通知》(政办发〔〕1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鼓励发展水产养殖的方针政策为契机,以加强对全市水产养殖业的规范管理、全面提升渔业产业素质、保障养殖者的合法权益为宗旨,依法审批发放水域滩涂养殖许可证,力争到年底,全市95%以上的养殖水面实现持证养殖
二、基本原则㈠养殖准入原则
凡利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养殖证
㈡两权分离原则
即水面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原则,核发水域滩涂养殖证只是确定养殖水域使用权,并不确定水域所有权
对有争议的水域,在争议消除前暂不发证
㈢按水域所有权确定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原则
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确定养殖使用权;集体所有或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确定养殖承包经营权
已领取土地承包权证书的农用土地改为养殖生产的,水域滩涂养殖证不改变原土地的权属性质及土地基本用途
㈣实事求是原则
在工作中认真细致,做到不重复登记水域,漏报、错报水域
㈤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自觉接受群众及舆论监督
三、发放和管理水域滩涂养殖证的核发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水产局具体负责全市水域滩涂养殖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和发放工作
㈠发证程序1、申请
单位和个人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第1页共4页向市水产局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
单位还应提交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信证明材料、养殖技术条件说明等
市水产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涉及水域滩涂进行现场勘验,确认标界,核实有关情况,绘制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