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治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控制治理工程工期,充分发挥治理工程投资效益,加强对治理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在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五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分级标准如下:(一)甲级资质1
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2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二十人;3
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二)乙级资质1
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2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人;3
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第1页共5页监理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三)丙级资质1
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2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五人
第六条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质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具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