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质量振兴目标责任考评制度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提升我县整体质量水平,促进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质量振兴的意见》(政发〔〕94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推进质量振兴工作方案的通知》(政办发〔2012〕172号)确定的目标任务,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考核目的以提高行政执行力和行政效能为重点,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逐级考核的要求,坚持权责明晰、注重绩效和实事求是、统筹兼顾、综合评价的原则,建立健全推进质量振兴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评价体系,切实强化政府、部门和企业的质量责任,进一步提高质量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确保我县推进质量振兴工作各项目标顺利实现
二、考核对象(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县政府相关部门及省驻宕有关单位
县发展改革局、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环保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牧局、林业局、商务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统计局、旅游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县属重点企业
三、考核内容(一)各乡镇人民政府:1
推进质量振兴工作的组织领导、措施制定和组织实施情况;2
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环境质量等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县直有关部门及省驻宕有关单位:1
推进质量振兴工作的措施制定和组织实施情况;2
推进质量振兴工作责任的落实和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3
推进质量振兴工作取得的成效
(三)县属重点企业:第1页共3页1
推进质量振兴工作的年度目标、措施和实施情况;2
推进质量振兴工作取得的成效
四、考核方式(一)自查
每年6月份和11月份,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县属重点企业要按照年初制订的推进质量振兴工作计划进行两次全面自查,对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系统总结,并形成自查报告,分别于6月10日和11月5日前报送县推进质量振兴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