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表见代理制度分析其次,保险表见代理的设立也有助于完善保险代理制度
早期保险代理制度单纯从保护保险人利益出发,并无表见代理的规定,只有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的简单划分,这使即使投保人无过错却可能承担无权代理的后果
这就使得投保人承担了不合理的、过度的负担,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
而表见代理以维护善意投保人之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为宗旨,并且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于是,善意投保人依合理信赖行事得到了合理的法律保护,同时也使得保险代理制度更为健全
第三,保险表见代理制度的建立有利于维护保险市场良好秩序,促进保险业务的发展
如果无表见代理,则因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而使被保险人的利益受损,对保险发展带来阻碍:其一,降低保险代理制度的信用,使其代理制度应有的功能大为减损
当投保人有合理理由信赖代理人有代理权并与之签单时,结果却是该保单不为保险人所承认
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会视代理为畏途,而不敢或不愿意与代理人接触;其二,如果保险公司对表见代理不承担责任,那么投保人对保险代理人的审查将十分严格,通过保险代理人招揽的业务将锐减,投保人会到保险公司管理机构所在地或营销服务部投保,而拒绝与保险代理人接触,遍布城乡的保险代理人将失去意义,我国的保险业就很难发展起来
其三,保险公司为了减少代理人因越权代理行为而产生的后果必将进一步加强对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从而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保险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
没有代理权而为的代理行为
所谓无权代理,就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
无权代理并不是代理的一种形式,而是具备代理行为的表象,但却欠缺代理权的行为
保险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以保险人的名义进行的保险代理活动,其越权代理行为当然无效
行为人无代理权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前提条件
客观上须具有使投保人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在构成表见代理时,代理人虽无代理权,但在客观上保险代理人有与保险公司具有客观的具体的密切联系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