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烟花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生命和公私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采购、批发、运输、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烟光、声响的烟花、鞭炮、高升、礼花弹等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公安机关主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财贸、工商、环保、环卫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下列场所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一)区、县级以上党政机关驻地;(二)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场所;(三)车站、码头、机场等重要场所;(四)重要军事设施;(五)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六)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敬老院、疗养院、教学、科研单位等场所
内环线以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其他需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由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划定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或者场所的周边,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六条重大庆典活动和节日期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允许在规定的区域内和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具体由市人民政府的主管机关规定并以通告形式发布
第七条燃放烟花爆竹必须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地燃放
禁止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投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影响交通秩序
第1页共3页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在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除燃放残留物
第八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不准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须经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
禁止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烟花爆竹的生产、采购、运输、储存和销售活动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一个单位统一负责烟花爆竹的采购和批发
采购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