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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道路管理制度(市)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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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道路管理制度(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以适XX县区发展需要,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市区内的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和本规定。第三条道路交通管理应贯彻依法、公正、便民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第四条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开展道路交通法规的宣传,教育全体成员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通管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应当自觉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劝阻、举报。第五条*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机关,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或实施综合执法。第二章机动车加强管理第六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遵守下列规定,对违者处以一百元的罚款。(一)在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货运汽车、未载客的出租汽车、摩托车只准在最右侧的机动车道上行驶;左侧为小型机动车道。(二)正三轮摩托车、农用机动三轮车、拖拉机不得擅自在二环路以内的道路及设有禁止通行标志的道路上行驶。(三)大型货运汽车和载质量在五百公斤以上的客货两用汽车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第七条机动车行驶中遇前方车辆受阴时应遵守下列规定,对违者处以二百元的罚款。(一)不准驶入实施交通管制的车道;(二)不准穿插排队等候的车辆;第1页共9页(三)不准进入非机动车道行驶;(四)不准在人行横道或禁止停车的区段内停车。第八条机动车行经路口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遇有停止信号,不准通过;(二)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机动车先行;(三)遇入行信号时,右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非机动车先行。对违反前款第(一)规定的,处以二百元的罚款;对违反其它各项规定的,处以一百元的罚款。第九条加强机动车应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准使用涂改、伪造或骗取、挪用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通行证和其他交通管理证件;(二)不准驾驶车容不整、号牌不齐全或因遮盖、污损造成号牌字迹不清的机动车;(三)不准在加强进使用移动电话或向车外抛掷物品;(四)不准占压道路中心实线;(五)不准压速行驶,随意掉头;(六)不准在行驶中上下人员;(七)临时停车不准影响其它车辆正常行驶、妨碍交通安全;(八)出租汽车、小型公共汽车在设有专用或指定着站点的道路上不准随意停车上下乘客,不准压站揽客;(九)长途客运汽车不准在站外揽客;(十)应礼让出入站的公共汽车;(十一)出租汽车不得乘揽逆向乘车人的租乘业务;(十二)应礼让在人行横道上的行人;(十三)机动车后舱载有自行车或其它物品时,不准遮挡号牌和后视线。对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除对车辆采取暂扣措施外,处以二百元的罚款;对违反第(八)、第2页共9页(九)项规定的,处以五百元的罚款;对违反其它各项规定的,处以一百元的罚款。第十条在设有禁止左转弯交通标志的地点,机动车不准掉头;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掉头时须距掉头地点一百米至五十米处驶入最左侧机动车道,但不得妨碍其它车辆的安全行驶。对违者吊扣一个月驾驶证。第十一条机动车排放的尾气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对排放超标的车辆应限期改正,并吊扣一个月驾驶证。第十二条在夜间路灯开启期间,驾驶员须按规定使用机动车灯光。对违者处以三十元的罚款。第十三条禁止机动车在体育大街以西,友谊大街以东,仓安路、元南路、东风路以北和平路以南区域内的道路和其它设有禁鸣喇叭标志的道路上鸣喇叭。对违者处以三十元的罚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禁鸣喇叭的区域进行调整并公德施行。第十四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或因故障确实无法离开机动车道时,加强员须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车后方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处设置反光的故障车警告标志,并即时报警;无危险报警闪光灯的车辆,应开启示宽灯和尾灯。对违者处以一百元的罚款。第十五条实施车辆牵引,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须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无危险报警闪光灯或牵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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