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为继续推进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提升农村居民整体健康水平,推动城乡统筹协调发展,促进和谐新顺义和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建设,依据《XX省卫生局关于推进2009年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工作的意见》(京卫农字〔2008〕21号)和《XX县区关于调整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一)具有我区农业户口的居民;父母为农业户口本人为非农业户口的在校学生及学龄前儿童;库区移民中未享受政府任何医疗保障的非农业户口人员;婚嫁我区未享受政府任何医疗保障的外埠人员
(二)按财政年度计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时间,年度参加,当年受益
二、参加登记农村居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实行属地管理,由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办理经办手续,婚嫁我区的外埠人员随配偶在其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办理经办手续
三、资金来源(一)2009年,市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年140元;区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年130元;镇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年85元
2010年,依据有关规定分别增加相应补助标准
(二)村集体按人年5元标准给予资金支持
市、区农委确定的经济困难村,其村集体支持资金,由区、镇财政代为缴纳,分别承担所需支持资金的50%
(三)2009年参合人员每人缴费60元
库区移民中非农业户口人员其镇、村支持资金原则上由本人支付,每人缴费150元
婚嫁我区的外埠人员其镇、村支持资金由本人支付,每人缴费150元
(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优抚人员的个人出资,由区财政代为缴纳
四、风险金第1页共33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按照10%的系数提取风险金,在基本统筹资金出现超支时使用
五、就医范围(一)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区卫生系统所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66055部队医院、精神病院、法医医院、京顺医院、北京杏园金方国医医院;市域内三级甲等综合医疗机构17家、